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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公租房申请条件解答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2013-09-27 18:47:25

福州日前出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上说的是人员职业要求放宽。在放宽职业要求的前提下,还要符合申请条件才能申请。那么究竟什么条件才符合申请标准呢?又是什么条件不符合申请情况呢?如果你不知道请阅读下文。吉屋网,特别为您收集整理

一、三类人群可申请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须同时符合这些条件:

申请人具有本市五城区居民户籍(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且申请之日*时间已满3年;申请人在本市五城区工作、生活;申请家庭在本市五城区年收入、财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市政府确定的准入标准。

外来务工人员须同时符合这些条件:

申请人不具有本市五城区居民户籍或者属于本市五城区农村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人在本市五城区务工且在本市五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6年,或属于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市五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1年的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申请家庭在本市五城区年收入、财产符合市政府确定的准入标准;家庭成员在本市五城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同时符合这些条件:

申请人属于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的省、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新录(聘)用且已转正定级的在编工作人员;申请家庭在本市五城区年收入、财产符合市政府确定的准入标准;家庭成员在本市五城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本市五城区范围内部队现役专业士官,在本市登记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引进且经人事部门认定的紧缺急需人才,具有硕士*以上(含硕士)或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的技术人员,以及环卫、公交等行业的住房困难家庭,由政府提供一定数量的公共租赁住房予以定向保障。具体的准入条件、审核和分配规程另行制订。

二、三种情形不得申请

有这些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申请之日前5年内家庭成员有房产交易行为(含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的,交易时间以房产登记机构交易登记时间为准;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集资房、解困房、房改房等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的;申请人与配偶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在居住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诚信承诺书以及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查询授权书,并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人所在的工作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职工统一进行申请。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小编特别提醒: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簿等证照材料还须附复印件,原件受理核对后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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