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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经济适用房公示内容包括什么?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2013-10-02 21:08:26

福州经济适用房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公示。但是很多人并不了解公示内容,如果你想了解,请跟小编看完全文

经济适用房可申请条件公示

一、申请人须具备4个条件

根据规定,经济适用房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五城区工作生活;

(2)在本市五城区*时间满3年;

(3)年收入低于4万元(含4万元);

(4)属无房户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此外,经济适用房申请人未婚的,还必须年满40周岁。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必须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申请人与家庭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下同)在同一*本的,该直系亲属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申请人虽无住房,但与申请人在同一*本的家庭直系亲属之一有住房的,该申请人不属无房户。

申请人结婚满三年,申请人与其配偶均无住房,且申请人与父母或者子女在同一*本时间至申请日时已连续满三年的,该申请人可视为无房户,其父母或者子女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不合并计算。

申请人与家庭直系亲属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分户或者迁出的,该直系亲属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仍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二,经济适用房不能申购理由公示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购:

(1)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五城区户籍的;

(2)申请之日前5年内购买或者出售商品房的;

(3)夫妻虽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一方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 申购经济适用房按以下标准配售:四人户以上(含四人户)配售90平方米以下户型,三人户配售75平方米以下户型,二人户配售60平方米以下户型、单人户配售45平方米户型。具体可根据家庭结构和房源供应等情况确定配售方案。

三、经济适用房收回标准公示

经济适用房购房人必须在交房后1年内入住,入住时应向当地区房管局申请入住鉴证。办理经济适用房产权登记时,购房人应提供区房管局的入住鉴证。购房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入住的,将被责令退出已购住房,并由开发建设单位收回。开发建设单位与购房人签订的经济适用房销售合同,应按上述规定增加补充条款。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不得出租或出借。

《规定》实施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购房人,应在《规定》实施后1年内入住,入住时应向当地区房管局申请入住鉴证。办理经济适用房产权登记时,购房人应提供区房管局的入住鉴证。

《规定》实施后,1年内仍未入住的经济适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收回。

《规定》实施前已由单位团购,但尚未批准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由市房管局重新审核,确属超过1年未入住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收回重新出售。 单位自建的纳入我市管理 驻榕部队和在榕核心直属、省直属系统以及市直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属地原则,统一纳入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范围,其销售方案、销售价格、销售对象等,应按规定经市房管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出售。自建的经济适用房可优先面向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的本单位职工出售,剩余部分由市房管局统筹安排出售给本市符合申购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

另外小编特别提醒:对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方式取得购房资格的,由市房管局取消其购房资格;已购经济适用房的,责令其退出已购住房,注销购房合同。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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