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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推出共有产权房5年内不可买卖 哪些人不能买这类房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8-06-28 10:54:10

今年佛山市被列入广东省5个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城市之一。


6月26日,广东省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发布关于征求《佛山市开展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所谓共有产权房是指,是地方政府让渡部分土地出让*,然后低价配售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家庭所建的房屋。保障对象与地方政府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产权份额以及保障房将来上市交易的条件和所得价款的分配份额。


按照佛山发布的意见稿指出,承购人的产权份额为承购人实际出资额占配售房屋价格总额的比例,其余部分产权份额由政府承担。承购人持有的产权份额,可在个人出资不低于60%的条件下,由个人自行选择出资份额,形成共有产权住房。


意见稿规定,共有产权住房配售价格一般将低于同期同地段楼盘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10-20%。允许承购人增购共有产权住房的产权份额,直至取得完全产权。购买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符合上市条件的,价格将由相关机构评估决定。


意见稿指出,佛山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成员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少于15平方米,且5年内没有住房转出记录的中等及以下收入家庭。在本市连续购买社保5年及以上,家庭成员或本人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家庭或个人。以家庭为单位可申请配售一套共有产权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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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房的特点

1、共有产权住房有两个直接作用:一个是通过共有产权的方式,使得部分群众自己支付一部分钱解决住房问题;另一个是规范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制度,遏制在购置型的保障房里的牟利空间,使得买房子是解决住房问题,而非投机牟利。它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平抑高房价。共有产权住房上市交易,避免重蹈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出现的套利现象,就显得尤为重要。

2、与以往的经济适用房、限价房不同,共有产权住房是一种有限产权住房。政府和购买者将共同分享土地和房屋的增值*,也共同承担土地和房屋贬值带来的风险。从制度设计上看,有限产权与完全产权的住房相比,本身就使*获利的空间大为减少。申购价格上基本与市场价格同步,更是大大压缩了非法牟利的空间。

3、如果共有产权住房购买者在回购政府产权的时候,只要市场评估价降低几个百分点,即可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同样,政府收购个人产权时,如评估价虚高,也存在利益输送的问题。共有产权住房必须建立起公开透明的运作机制,从申请、分配、售后监管和退出等各个环节,设立防火墙。从试点城市的实践看,如何确定政府与个人的产权份额,以及如何约定上市交易的分配份额,压缩投机牟利空间,正是探索的难点与核心。

4、共有产权房缓解了一部分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压力,保障了其拥有房产的权利,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抑制房价上涨。另外,作为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的一部分,共有产权房体现了社会公平性。共有产权房将为转换房地产调控方式起到积极作用。

共有产权住房的本质是政府住房公共政策在商品住房领域的体现。共有产权住房一方面为居民提供了相对较低价位的普通商品房,使其“买得起,住得上”;另一方面,改善和优化了热点城市商品住房供给结构;共有产权住房还缓解了一线和热点二线城市房价上涨的压力,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平抑房价,疏解高房价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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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什么样的人不能购买共有产权房?

《办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一)申请家庭已签订住房购买合同、征收(拆迁)安置房补偿协议的。

(二)申请家庭有住房转出记录的。

(三)有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单独提出申请,申请时点距离婚年限不满三年的。

(四)申请家庭有违法建设行为,申请时未将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等拆除的。

申请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住房(含直管和自管公房等)后又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应在购房合同网签前书面承诺腾退所租住房屋。

同时,审核部门也会严查处虚假申购和违规使用行为,禁止10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有违法违规或严重失信行为的,将限制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问题二:共有产权住房都在哪儿?

共有产权住房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城乡规划要求,结合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进行项目选址,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等配套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推动就业与居住的合理匹配,促进职住平衡。

同时,《办法》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可根据*城区共有产权住房需求和土地紧缺情况等,从城市发展新区统筹调配房源使用,促进*城区人口疏解。

问题三:共有产权住房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么?

同时,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购房人可以按照政策性住房有关贷款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等购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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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四:买了共有产权房,可以出租么?

《办法》意见稿提出,在购房合同签订条款中规定,购房合同应明确共有产权份额、房屋使用维护、出租出售*分配等内容。也就是说,共有产权住房不仅可以出售,也可以出租。

分析认为,允许租赁是此类住房与其他保障房一个较大的区别。经适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都是不允许转租的,但共有产权房可转租,从这个角度讲,共有产权住房兼具了保障性住房和商品房的双重属性。

问题五:既然产权是共享,租金*又该如何分配?

《办法》意见稿对此做了说明,已购共有产权住房用于出租的,购房人和代持机构按照所占房屋产权份额获得租金*的相应部分。并同时要求,购房人应在市级代持机构建立的网络服务平台发布房屋租赁信息,优先面向保障性住房备案家庭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租。

问题六:买了共有产权房,可以再卖掉么?

当然可以,但是与自住房类似,北京对共有产权房的转让时间做出了严格限制,但依然可按照市场价售出。

《办法》意见稿提出,在共有产权住房购买5年后,购房人可按市场价格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同等价格条件下,代持机构可优先购买,继续作为共有产权住房使用;代持机构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购房人转让对象应为其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

问题七:共有产权住房与自住商品房的关系如何进行衔接?

北京市住建委称,《办法》施行前已销售的自住型商品住房项目出租、出售管理,仍按照原规定执行。《办法》施行后,未销售的自住型商品住房均按本《办法》执行。

问题八:对房地产市场有何 影响?

事实上,早在2014年的时候,住建部就提出过共有产权的概念,并于包括北京在内的6座城市设立有试点,而上海市在保障房制度中已经加入了共有产权制度。北京市住建委表示,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有利于抑制住房*投机性需求,进一步平抑房地产价格,对北京市房价平稳运行起到有效推动作用,让住房制度更加公平合理,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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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住房适用哪些人群?

申请共有产权住房的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开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家庭成员其名下均无住房的相关依据,其中申请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以及未成年子女。单身家庭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申请人应当年满30周岁。

共有产权住房的权限是什么?

共有产权住房的购房人在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转让其在共有产权住房持有的份额,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应先提交申请由代持机构回购。如果已满5年,购房人可自行选择按市场价格转让所持产权份额,也可购买政府持有产权份额从而获得商品住房产权。

共有产权房要如何申请?

目前共有产权住房还是在试点阶段,并没有在全国普及,所以*小编主要是以北京为例,来为大家介绍共有产权住房的申请流程。

1、申请人在网上申购

在北京,共有产权住房实行网上申购制度。如果大家想要申请共有产权住房需要关注所在区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方网站,在项目开通网上申购期间在线填写《家庭购房申请表》和《承诺书》,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获取申请编码

通常来说,在申购期结束20个工作日内,相关部门会对申请家庭的购房资格进行审核,如果是可以通过的话,那么申请人就会获得申请编码。申请家庭可在官方网站查询资格审核结果,也可对结果申请复核。

3、摇号配售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监督指导开发建设单位进行摇号配售,先按照优先次序分组,确定摇号家庭名单,摇号中选的家庭按照摇号确定的顺序选房,若有放弃的家庭,则由之后的家庭依次递补。

4、复核并签订购房合同

开发建设单位在选房现场对申请家庭的材料进行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签字确认《家庭购房申请表》和《承诺书》,报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复核通过之后,便可签订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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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

佛山市开展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探索创新共有产权模式,健全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关于试点城市发展共有产权性质政策性商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4】174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的通知》(粤建保函【2018】99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试点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 近 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部署,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为”的原则,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积极探索共有产权住房政策,缓解城市“夹心层”的住房压力。

二、工作目标

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通过推进住房供给侧结构改革,不断扩大住房保障的覆盖面,切实有效解决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有所居”问题。

三、工作任务

(一)供应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以家庭为单位申请配售一套共有产权住房:

1.本市户籍居民。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由于我市户籍管理改革已实行了多年,目前已没有按城镇户籍来划分户 口,请各区政府及市公安局对本市城镇户籍的表述进行认真研究,并提出具体的意见建议。],家庭成员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少于15平方米,且5年内没有住房转出记录的中等及以下收入家庭。

2.新市民。本人在本市常年生活或工作,持有本市居住证,在本市连续购买社保5年及以上,家庭成员或本人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家庭或个人。

(二)申购与审核

符合条件、自愿申请共有产权住房的实施对象向户籍或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以及镇(街道)指定的服务窗口办理共有产权住房申购申请,镇(街道)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初审,区住房保障部门联合有关部门进行终审。审核实行两审全过程公示,审核和配售结果要在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确保申购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三)轮候规则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实行轮候配售,轮候配售期不能超过5年。轮候对象的配售排序,可以根据申请人的住房困难情况以及家庭财产、居住年限、申请时间等因素综合评分确定,也可以通过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四)供应计划

共有产权住房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各区实行共有产权住房需求预登记制度,共有产权住房按需建设,根据保障对象住房需求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并向社会公布。

(五)筹集与规划布局

通过新建、利用存量商品房等多种方式筹集共有产权住房房源,除公租房外的其他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逐步纳入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公租房经盘活退出公租房管理后符合共有产权住房相关要求的,可以纳入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新建共有产权住房实行分散配建与集中建设相结合,优先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集中建设的,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捷、配套设施齐全、功能完善的地段;需要配套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应做到配套设施与住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以配建方式建设共有产权住房的,可采用“定配建、竞地价”“综合招标”等多种出让方式,规划部门确定的配建面积、套型结构等土地使用条件,可作为取得建设用地的前置条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六)建设标准

新建的共有产权住房应坚持“省地、节能、绿色、环保”的原则,积极采用产业化技术和工艺,鼓励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满足入住条件。新建的共有产权住房以中小套型为主,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户型设计要坚持户型小、功能齐、安全可靠等要求,有效满足各项基本居住功能。向社会收购商品住房作共有产权住房的,原则上按同一标准执行。

(七)运营管理

充分发挥国有企业作用,支持国有企业开展共有产权住房项目运营管理工作。各区应确定共有产权住房专业运营管理机构(简称代持机构),代表政府持有共有产权住房政府份额,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具体管理服务工作,包括与承购人签订配售合同、日常管理、回购及再上市交易等事项。

(八)价格交易

共有产权住房配售价格应充分考虑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一般低于同期同地段楼盘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10-20%。允许承购人增购共有产权住房的产权份额,直至取得完全产权。购买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符合上市条件的,允许承购人上市出售,同等条件下,政府享有优先购买权。承购人增购、上市出售或政府回购的价格,应随行就市,按同时期、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由代持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参考届时房源项目相邻地段、相近品质商品住房价格等因素或参照地税系统中房产征税价格评估确定,报区发改、住建、国土、规划、财政、地税等相关部门共同审核批准。上市交易的,在补交相关优惠政策所减免的税费后,所得价款增值部分*按一定比例交回房屋所属政府,余额以承购人与政府的产权份额为依据公平分割。上市交易增值部分*交回政府的比例,由各区根据本区情况自行确定。承购人增购产权份额或共有产权住房上市交易时,政府所取得的收入应上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九)明晰产权

承购人的产权份额为承购人实际出资额占配售房屋价格总额的比例,其余部分产权份额由政府承担。承购人持有的产权份额,可在个人出资不低于60%的条件下,由个人自行选择出资份额,形成共有产权住房。

(十)用地供应

国土部门要依据我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在充分调查摸底的情况下确定共有产权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规模,编入年度建设用地借用计划,做好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用地储备并及早落实到具体地块,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确保足额保障和优先供应。在土地出让时,建设用地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经市场公开定价后供应,住房建设及规划部门确定的建成后住房销售价位、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写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十一)使用管理

共有产权住房应当用于承购人自住 ,除了符合规定情形并报请有关部门同意的,不得擅自出租转借、长期闲置、改变用途。共有产权住房小区原则上应实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由承购人承担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物业服务等费用。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应当按照本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全额缴纳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十二)退出管理

承购人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供应条件的,应当通过增购取得完全产权实现退出,或由政府回购其所有的产权份额。因承购人债务等原因,共有产权住房购买不满5年而被法院强制处置时,承购人应当予以退出共有产权住房,由政府回购其所有的产权份额。

(十三)政策支持

1.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共有产权住房的建设、运营、购买、出租和捐赠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由住房保障部门组织实施的共有产权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符合共有产权住房供应对象配售共有产权住房条件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企业以及购房个人,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个人一次购买或分期购买产权的,免收房屋权属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费。

2.提供信贷助购。金融机构应按照银行相关管理办法对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提供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积极协调商业银行为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提供贷款。通过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贷款的方式,为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提供贷款帮助,解决购房能力弱问题。

3.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对符合共有产权购买资格的保障对象提供贷款支持。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可以提取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可以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工作安排

(一)筹备阶段(2018年7月)。出台我市开展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动员会议,部署试点工作,对试点工作实施目标管理。

(二)实施阶段(2018年8月--2019年3月)。各区政府对照试点工作方案,细化本区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的目标、措施和责任,全面开展试点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

(三)验收阶段(2019年4月)开展试点工作自查和整改完善。确保圆满完成省住建厅下达的试点任务。

(四)总结阶段(2019年5月)。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推广试点取得的经验和做法,完善共有产权住房保障模式。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试点工作的推进;市住建管理局是全市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工作的牵头部门,市发改、财政、国土规划、民政、公安、工商、地税、人社、公积金*、残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各项试点工作同步开展,合力推进,协同做好各项相关工作。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共有产权住房建设任务,结合本区实际需求等情况合理安排共有产权住房用地,落实共有产权住房房源筹集,以满足本区符合条件的居民家庭的居住需求。

(二)落实经费保障。为保证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发展,建立与各区共有产权住房供应规划和年度计划及经济社会发展等相适应的发展资金,作为政府产权出资的来源。试点阶段由各区财政统筹安排,财政主要通过从上级下拨的保障性住房补助资金、本区财政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土地出让*等渠道筹集。

(三)严格督办考核。政府督查、住建部门加强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工作目标责任管理,定期开展督查,严格考核验收。

六、其他

(一)各区政府参照本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区的实施方案。

(二)本工作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由市住建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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