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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特点解析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4-03-19 18:10:02

集体土地现在成了一部分人关注的焦点,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随着农民自我权益意识的兴起,农民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问题上一直比较关注而且开始有意识的维护自身的权益,那么这个涉及到众多人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有什么特点呢?在文中吉屋网将为大家解答相关问题。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特点有:

1、权利主体为各个农业劳动集体。

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同于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显著特点,是在全国范围内没有统一的所有权权利主体,并且只有农民集体才可以成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包括三类:一是村农民集体,二是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三是乡(镇)农民集体。

2、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认须进行所有权登记。

《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3、集体土地所有权不能被处分。

但可以因国家强制手段而消灭。我国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家土地所有权一样,不能由所有权人自由处分。但与国家土地所有权不同的是,国家土地所有权具有永远性,而集体土地所有权却可能因国家的强制手段归于消灭。

4、集体土地所有权也可以与土地使用权分离,依法确定给该集体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使用。

根据农民集体的所属不同,可以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分为以下类型:

村农民

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中的基本形式。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全村农民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机关或者法定代表人,是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的法定代表。

乡镇农民

乡(镇)农民集体土地所有的土地属于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一般由乡(镇)办企、事业单位使用,也可以由乡农民集体或个人使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一般由乡(镇)人民政府代管,即由乡(镇)人民政府代行乡(镇)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

行政村内两个以上各自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是指由过去的生产队沿袭下来的村民小组。

农村实行大包干以后,大部分生产队已经解体,一些地区相应建起了村民小组。这种村内的农村经济组织是否具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特征,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察,一是各个农村经济组织之间是否仍然明确保持着过去生产队时期的土地权属界线;二是这些农村经济组织对自己认定的界线内的土地有无法律规定的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具体表现形式如排斥他人的、独自的占有使用权,农、林、牧、渔业用地承包经营的发包权,以及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时的独立受偿权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中国集体土地所有权是通过社员入社形成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属于村内的农民分别所有的(实际上是以生产队为基础延续存在的),由村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属于乡(镇)的,则由这一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知识关联:

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办理:

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应当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明材料,向该土地所在地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申请。所需提交资料如下:

1、土地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

①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②法人营业执照;(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③法人代表证明文件;(原件)

④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原件)

3、授权委托代理土地登记申请的应提供:土地登记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

4、宗地图。(原件,提供份数=宗地内包含的农民集体数量+3,宗地图底图为土地利用现状图叠加影像图)

5、农村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核定图。(原件)

6、公告后无异议证明。(须公告的提供原件,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盖章并提供)

7、公告相片。(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盖章提供)

吉屋网提醒:

不同地区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初始登记办理要求有所差异,上述内容仅供参考,如需了解当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相关内容,建议您到当地房产局等相应部门进行详细咨询了解。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为所有权人,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受法律限制的支配性权利。

1.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及其代表。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及其代表有三个层次:

(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所有者代表经营、管理。

(2)在一个村范围内存在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该两个以上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作为所有者代表经营、管理。

(3)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所有者代表经营、管理。

2.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认。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3.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限制。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受限制的所有权,其限制表现在丽方面:

(1)受国家法律和政府管理的限制。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权和处分权两方面受到限制。在*权方面,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直接用于房地产开发,若用于房地产开发必须先由国家征用转变为国有后再由国家出让给发展商,这就使集体土地所有权中的*权能受到限制。在处分权方面,集体土地不得出让、转让、出租于非农业建设,集体土地所有者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其向用地者提供土地使用权须经人民政府审批等等,这就使集体土地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受到相当大的限制。

(2)受农民集体意志的限制。集体土地所有权经常由所有者代表行使,集体土地所有者代表行使处分权,应受农民集体这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限制。一般来说,对集体土地的重大处分应当依法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表决同意。

以上就是关于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特点的阐述,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为中国*广大的农民群体提供支持,谢谢大家关注吉屋网为大家带来的集体土地所有特点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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