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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满12年即可获人才住房完全产权!附福州市人才共有产权住房实施方案细则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8-06-12 11:33:45

8日上午,福州召开2018年人才新政新闻通气会。会议介绍福州市人才工作总体情况、取得的成效,并解读《关于鼓励引过高层次人才的八条措施》《福州市人才共有产权住房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吸引引进人才和高校毕业生来榕*的五条措施》等系列引才新政。对于高层次人才落地奖励*多350万!租金每月补贴*多4000元!

高层次人才、落地较高奖励380万元、租金较高每月补贴4000元

本科生也有机会获取落地奖励

●对于引进的高层次A、B、C类人才,将提供包含住房保障在内较高达380万元、230万元、150万元的人才落地奖励。

●根据福州市场租金水平对原先人才租房补贴作了相应的调整,将原有的每月2000元、1000元、500元调整到每月4000元、3000元、2000元。

●向国内“双*”建设高校全日制硕士、本科毕业生提供3万元、1.5万元落地奖励。向出站留榕博士后提供30万元落地奖励。

●在符合国家、省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前提下,鼓励事业单位优先引进高层次人才,提供更为灵活的政策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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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举行的“2018年高校毕业生供需见面会暨博士对接洽谈会”

此外,为高层次人才建立租售并举保障体系

●符合人才引进相关条件的福建省引进高层次A、B、C类人才和福州市三个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可以在福州市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和共有产权房两种房源中自行选购住房,享受180万元、130万元、100万元的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份额。

●人才在福州市工作满一定年限后,从第3年开始每满1年免费获得10%政府产权份额,获得住房所有产权后,允许上市交易。

●人才以前只能选择定点销售的人才公寓,现在可在全市商品房或共有产权房中选购,选择范围更广。

●人才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自由选择不同面积、不同价位的住房,选择更加多元化。

●福州市今年还将推出2000多套各类人才用房,包括1000套“拎包入住”的酒店式人才公寓、1000套社会租赁房以一部分单列给人才的共有产权住房。其中,酒店式人才公寓将优惠出租给引进的千名博士人才,社会租赁住房专项面向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的硕士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及一等职称人才供应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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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宽高校毕业生*年龄限制

高校毕业生及引进人才*

可自行选择*地址

简化相关*申请材料

对于许多历经寒窗苦读的大学生而言,毕业后在城市*发展,是他们改变自身命运、谋求事业发展、实现理想抱负的重要途径之一。此次*新政结合福州实际,从放宽年龄限制、取消就业创业要求、自行选择*地址、增加人才集体户、简化*申请材料等来吸引更大范围的人才落地福州——

●放宽高校毕业生*年龄限制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和留学回国人员,本科学历毕业生*年龄放宽到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不限年龄。

●取消高校毕业生及引进人才*就业创业限制

引进人才和符合年龄、学历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不再作为*条件。

●高校毕业生及引进人才*可自行选择*地址

高校毕业生及引进人才根据自身意愿,自行选择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就业单位集体户、就业和人事人才*集体户*。

●全面建立市、县(市)区两级就业和人事人才*集体户

在市、县(市)区级就业和人事人才公共服务*建立集体户。尚未在我市就业创业且没有合法固定居所的高校毕业生和引进人才,可在市、县(市)区就业和人事人才*集体户*。

●简化高校毕业生及引进人才*申请材料

高校毕业生*只需提供本人《居民户 口簿》《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和学信网查询结果,取消《就业报到证》《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或《公务员录用通知书》等就业证明材料;引进人才*取消《调令》《行政介绍信》及省(市)人社部门或组织部门或教育等部门签章的《调动(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等就业证明材料。

(注:具体实施细则正在抓紧研究制订。)

目前,我市正抓紧建设全市统一的人才服务热线,安排服务专员在线回答人才各类政策问题;

筹建人才项目网上申报系统,实行并并联预审、一次告知、并联批办制度,推动人才申报提速增效。

福州市还将与相关大学签订合作协议,共同开展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为全市核心企业引才提供有力保障,助力有福之州建设提速增效。

《福州市人才共有产权住房实施方案》

实施细则

名列前茅章 总则

  名列前茅条为进一步优化创业创新环境,有序开展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申请管理工作,依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才共有产权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综〔2018〕117号)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2条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申请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自愿申请、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2章 申请准入

  第三条引进到我市工作是指从福州市外引进到我市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工作,其中事业单位是指我市、县(市)区属事业单位(含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企业是指按照福建省对市县财政体制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为福州市财政收入的企业。

  第四条新引进人才是指2016年1月1日后与我市用人单位头次签订全职聘用(劳动)合同的市外引进人才,或经我市申报,2016年1月1日后确认入选一等别、省级、市级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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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申请审核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填写《福州市人才共有产权住房购房资格认定表》,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见附件2、3),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将符合条件人选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后,上报至县(市)区人社局、高新区管委会、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人才服务窗口。

  (二)资格初审。各县(市)区人社局、高新区管委会、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人才服务窗口对人才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报市人社局人才服务窗口审核。

  (三)资格复审。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对人才资格条件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经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会同市直相关部门研究后予以公示。

  (四)资格公示。在福州市人社局网站对符合条件人选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

  (五)发放凭证。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社局向人才出具《购房资格凭证》(出具凭证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并报市财政局、市国有房产管理*、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备案。市国有房产管理*根据人才名单,向市财政局申请预拨购房经费。

  (六)申请购房。人才选定房源后,根据《购房资格凭证》、《人才住房优惠政策核实表》(详见附件4)向市国有房产管理*提出申请,经市国有房产管理*确认后共同出资办理购房手续。

  办理购房手续前,市房管局组织长乐区及其他六县(市)核实人才在当地私有住房登记、交易情况;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核实人才在五城区私有住房及交易情况,核查情况反馈市房管局负责汇总。对住房情况不符合文件要求的人才,不予办理共同出资购房手续。

  购买的人才共有产权住房交房半年内,已享受我市有关人才租房政策优惠的人才,必须退出或退还已享受的人才租房政策优惠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市人社局核实酒店式人才公寓、租房补贴情况;市房管局组织马尾区、长乐区及其他六县(市)核实人才在当地承租公有住房情况;市国有房产管理*核实人才在四城区承租公有住房情况。未退出或退还租房优惠政策的,当年度年审不合格,不能获得相应产权份额。

  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人才,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较高额度不超过购房人自有出资部分的70%。

  (七)权属登记。人才共有产权住房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屋权属性质为“人才共有产权住房”,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向人才和市国有房产管理*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按规定注记共有人姓名、共有方式及共有份额等内容。其中人才持有部分的产权,允许人才直系亲属共同持有。人才在需要退出或转让时,根据实际情况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工作满12年获得完全产权时,一次性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购房人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时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公积金贷款余额等值的资金或抵押物进行担保,并在完成产权变更手续后配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重新设立该套住房抵押手续。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每年开展人才在岗情况年审工作。用人单位应在每年11月15日-11月30日期间,向各县(市)区人社局、高新区管委会、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人才服务窗口提交年审材料(见附件5、6)。其中,人才更换用人单位的,由新的用人单位负责提供年审材料。

  第七条人才在我市工作满12年,凭各年度年审合格考核表,到市国有房产管理*申请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第四章 退出机制

  第八条12年内,购房人才出现离开我市,提前购买政府产权份额,提前转让持有产权份额,或因死亡、离婚等确需退出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的,退出方式如下:

  (一)优先申请购买市国有房产管理*持有的所有产权份额,房屋权属性质转移为完全产权商品住房。人才向市国有房产管理*提交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份额申请报告及各年度年审合格考核表,提出申请;

  (二)人才放弃购买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赎回人才所持有的所有产权份额(包括人才已从市国有房产管理*获得的产权份额),并收回住房。人才向市国有房产管理*提交放弃共有产权住房份额申请报告及各年度年审合格考核表,提出申请。

  购买和赎回价格参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7〕313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人才在取得人才共有产权住房完全产权份额前,擅自用于出租经营,或者改变房屋用途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依合同约定予以追责。

  第十条人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责令强制退出人才共有产权住房:

  (一)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后,因各种原因撤销购房合同的;

  (二)公积金贷款/银行贷款违约超过六期(含);

  (三)存在弄虚作假违规申报的。

  第十一条强制退出的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由市国有房产管理*按照规定予以拍卖,按产权比例收回市财政投入的购房经费后,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人才共有产权住房工作管理人员在资格审核、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人才共有产权住房补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在榕市属事业单位人才共有产权住房补助资金,由市本级财政承担,各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承担;五城区企业人才共有产权住房补助资金由市本级和区财政各承担50%,各县(市)、高新区和长乐区企业由各级财政自行承担。

  市本级统筹设立人才共有产权住房专项补助资金,用于人才购买共有产权住房补助。人才共有产权住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先行全额垫付,年终通过财政上下级结算扣缴。高层次人才跨市、县(市)区之间调动,人才共有产权住房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按照互相补差、互不结算的原则落实。各县(市)区要将人才共有产权住房补助资金列入年度预算,确保人才购买共有产权住房补助资金需求。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市国有房产管理*、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市公积金管理*等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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