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近日印发了《福建省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管理。该管理办法共分为8章23条,从总则、房源管理、配租对象、租金管理、租赁合同、项目退出、监督管理、附则八个方面明确了保租房项目运营阶段的管理要求。
房源管理
根据《管理办法》,面向社会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统一对外发布房源信息。房源信息包括地址、户型、套数、面积、实景图、配租方式、产权人、运营主体、收费事项及标准等。
配租对象
保租房重点面向城区无房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其中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人员。保租房原则上不设收入门槛,具体准入条件由发展保租房市、县合理确定。
租金管理
运营主体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单次收取押金不超过1个月,超过限额的应当按规定纳入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
租赁合同
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保租房运营主体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保租房承租人应当遵守房屋使用安全规定和租赁合同相关约定,并按时支付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等其他费用。
项目退出
因运营主体合并、重组、股权转让、破产清算或依据司法机关生效法律文书等涉及处置保租房运营权转让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但尚在运营期限内的,受让人不得改变保租房的用途,并应当继续用于租赁经营。
监督管理
《管理办法》还明确了保租房项目的监督管理要求,包括加强对运营主体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承租人的服务和管理、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等。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实施办法
此前,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还联合制定了《福建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实施办法(试行)》,旨在进一步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该实施办法要求新建保租房项目以小户型为主,可以配比不高于20%且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户型。同时,还明确了保租房项目的建设方式和途径。
福建省印发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实施办法(试行)》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管理和建设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导,有助于推动福建省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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