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印发了《福建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为5年。此举旨在规范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保障业主的知情权、监督权及合法权益。
根据修订后的办法,公共收益归属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利用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的共有部分所产生的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
办法还加强了对经营合同(协议)的监管,明确了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的住宅小区共有部分经营事项应经业主共同决定,并签订合同或协议,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需向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报备。
为简化公共收益使用程序,办法鼓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制定住宅小区公共收益年度使用计划,并经业主表决同意后实施。业主大会可在管理规约中或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征得业主同意后,采取一次性授权的方式,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使用公共收益的情形、条件、额度和程序,以进一步简化公共收益使用程序。
此外,办法明确公共收益可以用于房屋保险和体检等支出,为探索城镇房屋保险和体检制度拓宽经费渠道。同时,为避免增加公共收益年度审计费用,办法规定根据年度公共收益收入金额进行分类施策,对年度公共收益为5万元以下且经公示无异议的可不进行审计,对年度公共收益为5万元以上的每年审计1次。鼓励有条件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使用财政资金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实行统一审计。
办法还新增了“业账社审”条款,鼓励将“业主委员会管理的公共收益收入、支出由居(村)民委员会监督指导的管理制度”写入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制定公共收益财务监管制度,由居(村)民委员会成立业账监管小组,负责对业主委员会的收支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
通过修订后的《福建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福建省将进一步规范公共收益管理,保障业主的权益,促进住宅小区的良好运营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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